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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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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正式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服务会员,以会养会,水平适度,履行义务”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范围、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会费收缴范围:行业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10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分会会长单位、分会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2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6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每年一季度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入协会银行开户账户;

(二)会费发票使用国家社团组织统一财务发票。

第七条  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费用途: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种专业会议以及分支机构有关活动经费补贴;

(二)协会日常业务活动经费;

(三)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

(五)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六)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九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设立财务部门,配备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经费收支账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组织管理部门中央社会工作部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备案,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11日印发的《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纤协〔202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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