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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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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纤维素行业标准化发展,鼓励行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订的作用,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设立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技监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运作和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由中国纤维素行业中熟悉国家标准化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标委会宗旨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纤维素及其衍生物生产、经营、规划、设计、科研、工程以及专用设备制造等领域的标准化相关工作,促进我国纤维素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我国纤维素行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纤维素行业标准化体系,加速纤维素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纤维素行业运行水平,为纤维素行业整体利益服务。

第四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和委员若干名。标委会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推荐。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标委会的常设议事机构为标委会办公室,其成员由协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标委会所有活动经费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不自立账户和直接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章 标委会的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标委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1.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出具有指导性、前瞻性、针对性的建议,破解纤维素行业标准化服务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并提出有关纤维素行业专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和完善纤维素行业的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纤维素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 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纤维素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4. 组织纤维素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查纤维素行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5. 承担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组织委托办理的纤维素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等事宜。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纤维素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宣传工作;收集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6. 广泛关注其他组织在标委会未参与情况下制、修订纤维素行业相关标准的情况,积极介入并充分发表协会意见。

第七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标委会工作报告;举行学术报告,讨论有关纤维素行业重大标准问题。标委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标委会根据需要可分为若干个专业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标委会委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热爱协会工作,自愿参加协会技术标准化建设管理。

2. 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审查投票等活动。

3. 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保证持续参加标委会的活动。

4.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应标准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标委会委员有权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和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在审定标准时有权获得标准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享有表决权;有权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标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

2. 标委会委员应遵守协会《章程》规定,认真完成标委会交付的工作,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办公室提出,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资格。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的增聘:增聘标委会委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增聘名额和外聘专家选聘办法由标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1. 增聘标委会委员,由现任标委会委员提名,不受理本人申请。对每次增聘,每位标委会委员提名的候选人限额不超过2名;获得2名或2名以上标委会委员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2.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标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初审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对新聘的标委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告全体会员、标委会委员,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根据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本人要求退出标委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标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予以解聘;标委会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自行解聘。

第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规,危害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由标委会主任办公室会议提议,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予以解聘。

 

第四章 标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标委会办公室是标委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和标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 根据协会《章程》,拟订有关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及办法;起草和整理有关报告、协议、纪要等文件;准备相关会议。

2. 根据国标委、地方政府或国标委授权认可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的时间规定,准时上报制、修订纤维素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参见附件)。每年年底前,提出纤维素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3. 组织技术标准草案起草;协调协会内、外各种标准化工作事项: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的报批等。

4. 根据协会《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标委会的标准档案及有关文件归档管理;负责有关资料整理,建立和管理资料、信息库。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纤协字〔2022〕11号)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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