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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相关知识产权专项管理办法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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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涉知识产权管理,依法保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管理与技术创新,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是指协会在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使用、购买、创新产生的与标准化建设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完整、准确、时效、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管理

一、 协会独立组织制修订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所有。

二、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制订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并共同承担在制订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依据标准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时,应就各方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三、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协会团体标准版权,不得以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的名义侵占或用作其他商业性目的。

四、团体标准的印刷、销售由协会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未经协会书面授权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销售、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五、协会发布团体标准应全部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标准文本,明确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确保文本获得渠道畅通。

六、协会团体标准供全体会员单位无偿使用。有关第三方需要将协会团体标准用作自身商业性目的,或者组织对团体标准修订、升级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时,应当征得协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专利权管理

一、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如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时,应在立项时明确载明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取得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一致认可。

二、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在制修订过程中需要使用第三方专利的,应当主动与专利权人取得联系,并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事前约定一致认可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协商处理。

三、协会在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引用了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除了在国家有关专利信息网上公示外,还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示。

四、有权使用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单位或人员,享有对相关专利的无偿使用权。

五、团体标准中涉及到的专利在团体标准有效存续期间出现转让,原专利权人与承继人应当相商一致,保证相关团体标准使用人不受任何新增限制和影响。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商标权管理

一、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CEIA XXXX-2XXX”。其中T为团体标准代号,CCEIA为协会代号,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2XXX为发布年号。

二、协会会标、团体标准标识、图案由协会统一委托制作并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协会书面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出版物、商品上使用与协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干涉、妨碍协会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协会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得抄袭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发布的标准。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得超过30%。

第八条 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单位应加强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纤维素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第九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依法维权与组织协调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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