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合同风险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控制,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协会与其他法人单位、组织、自然人之间,或与所属会员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或撤销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及评审
第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合同主体应为协会,禁止以业务部门、分会或个人名义订立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
第六条 订立合同前,经办人应当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履约能力。
第七条 协会合同的订立应当经经办人、综合管理岗位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协会公章。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合同报批手续(参见附件2)。
第三章 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
第八条 合同生效前,除为创造生效条件所做的工作外,不得实际履行。
第九条 经办人应当密切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在备份的合同管理电子文档中,追加合同履行情况备案记录(参见附件3)。
第十条 已生效的书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转让、解除时,应当及时报告,重签书面协议,并按原定合同程序重新办理审核。严禁仅凭口头约定变更、转让、解除书面合同。
第四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书面合同,在生效时,应当立即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编号,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将书面合同立即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应当如实记录合同履行情况,收集保管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往来函电、会议纪要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传真等过程记录资料。并负责将其录入合同电子档案备注中。
第十三条 合同的借阅、交接、销毁,应当按照协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2、协商解决;
3、依法申请注册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违章责任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定,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对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