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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为会员出具证明资料的管理办法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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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防范管理风险,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协会名义为会员出具各类证明资料的管理。协会为会员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咨询服务应遵循《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不属于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 协会为会员出具证明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需要协会为其出具证明资料,至少应当提前10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口头申请再补充书面资料。申请书内容包括需要证明的主要事项、应用范围及目的、证明格式草稿。

第五条 协会对收到会员申请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对需要出具的证明内容仅涉及协会日常统计报表范围内的信息,经核对其历年上报统计信息情况,并以此为据出具相应的证明。

(二)对需要出具的证明内容仅涉及协会日常统计报表范围内的信息,但本单位最近3年每期上报数据不完整的,应当提供最近3年的包含所需信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对需要出具的证明内容超出协会日常统计报表范围的经济信息的,由协会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缺失信息专门进行独立咨询,在此基础上出具相应证明。对外咨询若发生费用,由会员自担。

(四)对需要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其他特殊信息的,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现场评审,在此基础上出具相应证明。为此评审若发生费用,由会员自担。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提出的申请,在核对相关数据并进行沟通后,应当及时给予能否出具的准确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七条 协会对外出具证明材料,经办人员应当将证明材料稿、相关信息依据(包括数据计算来源)一并提交协会领导审批。

第八条 协会各级经办和审核人员应当谨慎处理对外提供各种证明资料,对可能侵犯其他会员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存疑、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目的不正的,应当拒绝出具,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已出具或未出具的申请信息,经办人员都应当将相关底稿、信息来源、未出具的原因说明,一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外,协会原则上不对非会员单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必须对外出具的,如果涉及会员单位信息,应当事前征得会员单位书面许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协会其他管理制度中涉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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