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劳务费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行业协会相关管理标准,结合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劳务费主要包括协会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技术标准、专题交流等工作中需要单独聘请有相关资格的专家进行咨询,出具意见书或现场专题讲座而为其支付的评审费、咨询费或讲课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为解决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协会承担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技术标准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如下:
|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 60% 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 20%-50% 执行。 | ||
第九条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1.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2.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为多班次一并同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条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由协会承担。
第十一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行业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发放专家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凭证附件包括专家资质、相关工作量、支付标准及专家姓名、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及开户行所在地、支付金额等信息资料。按照《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劳务费的支付审核机制。专家劳务费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核实专家劳务行为的真实性和费用标准的准确性,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务负责人负责复核专家劳务费支付的合规性,对专家信息不真实或不全、套用标准不准确或发现其他虚假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协会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应当对专家劳务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